苏人社发[2021]125号 江苏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3
摘要: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

苏人社发[2021]125号         2021-12-1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支持多形式依法规范用工

  (一)本意见所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劳动者;所指企业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及与其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企业。

  (二)企业应承担依法合规用工的主体责任,努力改善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条件,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育关爱劳动者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互联网经济发展成果。

  1、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2、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新业态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即新业态劳动者有较强的工作安排自主权,在线工作接受平台规则管理或算法约束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合规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新业态劳动者依托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和场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自负盈亏,与企业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4、平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组织新业态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务派遣企业应与新业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或平台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由平台企业承担对新业态劳动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5、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外包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包企业),并落实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责任。外包企业应依法合规用工,外包企业违规用工,损害新业态劳动者工资报酬、职业伤害保障等权益的,根据平台企业与外包企业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依法确定平台企业与外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企业在招用新业态劳动者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作出明确说明,不得将是否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作为招用条件。企业诱导或强制网约配送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同城货运驾驶员等新业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与其约定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完成平台网约工作的,按照本意见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推动企业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支持企业依托江苏省人社一体化公共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合同平台)在线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按照国家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报告制度的要求,企业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电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业务。

  二、健全兜底保障制度,维护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者基本权益

  (四)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新业态劳动者时不得违规设置性别、民族、年龄、户籍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不得违规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不得无故限制或取消新业态劳动者的平台注册资格。

  (五)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企业应当就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支付(结算)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及依法代扣的情形和标准以及各方主体责任,并向新业态劳动者公示告知,确保新业态劳动者工资报酬按时足额发放。

  1、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协议约定的日期和标准支付(结算)工资报酬,且不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采取计件工资制的,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充分考虑新业态劳动者在线待工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新业态劳动者小时劳动定额,保证同岗位90%的新业态劳动者在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依据小时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定的工资报酬经折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新业态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周期可以按小时、日、周、月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3、企业安排新业态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新业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支持企业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补贴、提高计件单价或减少劳动定额。

  4、平台企业应当对新业态劳动者工资支付负总责并监督与其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六)企业应科学合理确定新业态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完善平台订单分派机制和新业态劳动者休息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网约配送员、外卖送餐员、网约同城货运驾驶员等新业态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四个小时的,企业应设置强制休息规则,二十分钟内不再派单。企业应通过技术手段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每个工作日享有合理的连续休息时间。

  (七)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对新业态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放开新业态劳动者在就业登记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企业招用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者时,应引导组织其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企业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方案,提高多层次保障水平。

  (九)强化职业伤害保障。落实平台企业职业伤害预防、保障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我省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组织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按规定为新业态劳动者参加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鼓励企业通过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新业态劳动者保障水平。

  (十)平台企业应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民主协商权利,在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充分听取工会或新业态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新业态劳动者。工会或新业态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平台企业应当响应协商要约,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沟通申诉协调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诉求及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风险研判和排查化解工作,及时预警、有效处置并报告属地政府部门。

  三、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优化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一)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方法,及时发布岗位供求、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提供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新业态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平台用工信息收集,拓宽求职招聘信息发布渠道,开展针对性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和新业态劳动者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加强网络招聘、在线培训等信息化服务,促进供需精准对接。

  (十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加强信息比对,支持新业态劳动者应保尽保。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依托江苏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医疗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切实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关系转移、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十三)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建立适合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延伸到新职业新业态领域。支持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及转岗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保障新业态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培训权利,促进职业技能素质提升。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自主评价。推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业态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十四)优化城市综合配套公共服务。各地要密切关注新业态劳动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困难帮扶等关心关爱活动。要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解决临时休息、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保障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新业态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四、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合力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十五)加强协同治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和政策衔接,建立多部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动协作机制,将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合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探索建立新业态行业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和政企定期协调机制,及时就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十六)开展行业集体协商。推动平台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建设。各级工会组织要推动平台企业工会组建,以平台服务业为重点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业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新业态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企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建设。各级企业、行业代表组织要动员、推动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与头部平台企业或行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重点围绕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服务标准、报酬支付和增长办法、工作时间、休息办法、劳动保护、奖惩制度、商业保险等方面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十七)强化矛盾调处。建立新业态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作用,依法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强化新业态领域劳动争议办案指导,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和仲裁机构要应收尽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与新业态劳动者的关系,依法妥善处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对不完全劳动关系新业态劳动者与企业有关工资报酬、应参加未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赔偿争议案件,法院和仲裁机构应予受理并依照本意见及双方用工协议约定处理。要加强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分析研究,发布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审尺度,畅通裁审衔接。

  (十八)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投诉、举报案件,应依法受理并妥善处理。要及时受理并处理不完全劳动关系新业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有关工资报酬的投诉举报案件,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基本权益。对工时超长、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平台规则及规章制度的,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对企业开展约谈、警示督导。探索实施联合信用监管及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加强工资报酬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红黑名单制度,依法实施工资报酬失信联合惩戒。各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意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增强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意识,增强企业与新业态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意识,推动形成合作共赢、共享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全社会尊重理解、关心关爱新业态劳动者的导向,加强新业态用工舆情监测和处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维护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总工会

2021年12月13日

江苏八部门联合出台意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近日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苏人社发〔202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短板,重点从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优化服务和强化机制4个方面提出19条细化措施,维护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意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源头治理。指出平台企业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合理制定平台规则和算法,履行用工报告义务,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利益,依法合规用工。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协议,合规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应承担各自相关法律责任。对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属于民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民事法律调整。推动平台企业在线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加强用工数据监管。针对近年来社会关注的平台企业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关系和用工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明令禁止的规定。

  《意见》着力补齐权益保障制度短板,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设专章重点补齐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短板,明确其享受合理工资报酬,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畅通矛盾纠纷处理渠道,保障民主协商权利,放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户籍限制等权益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其最现实、最迫切的权利和利益需求。

  《意见》提出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生活、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了优化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经办、子女教育和文化服务等方面的措施要求,积极构建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城市综合配套等公共服务模式。

  《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工作合力。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强化部门协同和责任落实,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充分发挥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作用,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法院、劳动争议仲裁等机构和组织新业态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统一涉新业态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审尺度,将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纠纷处置纳入仲裁监察维权渠道,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加大执法维权力度,有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项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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