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6]17号 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6-10
摘要:为了指导和规范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推支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简称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实施工作的具体方案,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7号           1996-06-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后勤部:

  大力推广会计电算化是当前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指导和规范广大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范》的要求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规范》,下大力量抓好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分期分批、有针对性地对所属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进行指导。特别是要抓好国务院选定的千户企业的会计电算化普及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在千户企业中普及会计电算化的规划。由于国家经贸委正在调整千户企业名单,名单确定后,我部将作出进一步的部署。

  二、组织好《规范》的宣传工作,让广大会计人员了解《规范》的基本内容。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基层单位领导、总会计师、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进行《规范》的培训,使他们了解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过程及其要求,以便更好地领导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这一培训可与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三、贯彻《规范》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对照《规范》的要求,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和电算化工作;没有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工作中,参照《规范》的有关内容,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会计电算化打好基础。

  四、替代手工记帐是会计电算化的阶段性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这一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制定替代手工记帐的管理办法,保证这一过程的顺利实施。

  税 屋附件: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财政部

1996年6月10日

  税 屋附件: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推支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简称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实施工作的具体方案,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对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条 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领导都应重视这一工作。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会计电算化;其它单位也应当逐步创造条件,适时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 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提高经济效益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各单位要把会计电算化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内部各个方面,各单位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亲自组织领导会计电算化工作,主持拟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工作规划,协调单位内部各部门共同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是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各部门的配合下,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和承担会计电算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提出实现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的具体方案。

  第五条 各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例如:可先实现帐务处理、报表编制、应收应付帐款核算、工资核算等工作电算化,然后实现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成本核算、销售核算等工作电算化,再进一步实现财务分析管理工作电算化;在技术上,可先采用微机单机运行,然后逐步实现网络化。也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先实现工作量大、重复劳动多、见效快项目的电算化,然后逐步向其它发展。

  第六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逐步使多数会计人员掌握会计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具备条件的单位,使一部分会计人员能够负责会计软件的维护,并培养部分会计人员逐步掌握会计电算化系统分析和系统设计工作。对于积极钻研电算化业务,技术水平高的会计人员应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七条 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集团企业,应当加强对集团内各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在各单位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逐步做到报表汇总或合并报表编制工作的电算化,并逐步向集团网络分方向发展。

  第八条 会计电算化工作应当讲求效益原则,处理好及时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与勤俭节约的关系,既不要盲目追求采用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也不能忽视技术的发展趋势,造成设备很快陈旧过时,对于一些投资大的会计电算化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指导,在硬软件选择、建立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方面,积极提出建议,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使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会计电算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果的单位,要研究并逐步开展其它管理工作电算化或与其它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工作,逐步建立以会计电算化为核心的单位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单位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在单位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 配备电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

  第十一条 电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是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目标,投入一定的财力,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情况,选择与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划相适应的计算机机种、机型和系统软件及有关配套设备。实行垂直领导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在选择计算机机种、机型和系统软件及有关配套设备时,应尽时做到统一,为实现网络化打好基础。

  具备一定硬件基础和技术为量的单位,可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设备建立计算机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会计数据实时处理。客户机/服务器体系具有可扩充性强、性能/价格比较高、应用软件开发周期短等特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可逐步建立客户机/服务器网络结构;采用终端/主机结构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运用客户机/服务器结构。

  第十三条 由于财务会计部门处理的数据量大、数据结构复杂、处理方法要求严格和安全性要求高,各单位用于会计电算化的电子计算机设备,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管理,硬件设备较多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可单独设立计算机室。

  第十四条 配备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基础工作,选择会计软件的好坏对会计电算化的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配备会计软件主要有选择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通用与定点开发会计软件相结合三种方式,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的技术力量选择配备会计软件的方式。

  (一)各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初期应尽量选择通用会计软件。选择通用会计软件的投资少,见效快,在软件开发或服务单位的协助下易于应用成功。

  选择通用会计软件应注意软件的合法性、安全生、正确性、可扩充和满足审计要求待方面的问题,以及软件服务的便利,软件的功能应该满足本单位当前的实际需要,并考虑到今后工作发展的要求。

  各单位应选择通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心脏通过财政部批准具有商品化会计软件评审权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软件,在本待业内也可选择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会计软件。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会计业务相对比较简单,应以选择投资较少的微机通用会计软件为主。

  (二) 定点开发会计软件包括本单位自选开发、委托其它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三种形式。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业务一般都有其特殊需要,在取得一定会计电算化工作经验以后,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定点开发的形式开发会计软件,以满足本单位的特殊需要。

  (三)会计电算化初期选择通用会计软件,会计电算化工作深入后,通用会计软件不能完全满足其特殊需要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配合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配套的网络会计软件,选择通用会计软件与定点开发会计软件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配备会计软件要与计算机硬件配置相适应,可逐步从微机单用户会计软件,向网络会计软件、客户机/服务器会计软件发展。

  第十六条 配备的会计软件应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电算化成功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进行会计分析和预测,除了选择通用会计分析软件、或定点开发会计分析软件,还可以选择通用表处理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

  第十八条 部分需要选用外国会计软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单位,可选用通过财政部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软件。选用未通过财政部评审的在我国试用的外国会计软件,应确认其符合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中文界面和操作使用手册,能够按照我国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打印输出中文会计帐证表,符合我国会计人员工作习惯,其经销单位具有售后报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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