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9021号 一、案件起因 任某某因诉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襄阳市政府)行政允诺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终240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任冬梅申请再审的主要观点 (一)一审法院认定襄阳市政府承诺对减持限售股给予奖励的行政行为为行政奖励,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任东梅与襄阳市政府之间构成行政允诺法律关系。 (二)原审法院认定襄阳市政府承诺对减持限售股投资者的行政奖励实为对个人所得税的“先征后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错误。 (三)任东梅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完成了其法定的纳税义务。 (四)襄阳市政府应践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公信力,保护任东梅的信赖利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是任东梅请求襄阳市政府支付剩余奖励金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任东梅基于襄阳市政府的允诺在当地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实际获得部分兑付奖励,与襄阳市政府之间形成行政允诺法律关系,对此二审法院已予以认定。从襄阳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内容看,襄阳市政府允诺奖励的内容为在当地减持限售股并缴纳税款,个人投资者的奖励标准为按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9.5%给予奖励。二审法院据此认为襄阳市政府允诺的奖励属于与缴纳税收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事实上是对应纳税款的“先征后返”,并无不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还明确表明,就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系出于“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本案中,襄阳市政府允诺的奖励事实上变相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违背了上述通知规定的税率及征税目的。襄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超出了自身法定权限范围,二审法院认定该行为不合法,并无不当。任东梅请求襄阳市政府依据案涉行政允诺继续履行支付奖励金的义务,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案件结果 驳回任东梅的再审申请。 五、案件短评 最近不少地方政府收回之前给与企业的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多地收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些企业多大为政府招商引资在园区的企业,要你来的时候各种承诺,把企业弄进来了又因为政策上的原因把资金收回。企业对政府“言而无信”的行为,似乎并没有很好的办法,除了“认栽”也折腾不起。从最高院的态度来看,这类案件不仅走民事诉讼程序不会受理(最高院公报案例:因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即便是行政诉讼也不会得到支持,本文引用的案例就是最好的例证。国家层面“三令五申”对于与税收挂钩的各种返还应予以取缔,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国令第783号: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未来,企业面对类似的政府允诺应慎之又慎,在政策层面得不到支持,随时都有可能收回。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退还有关奖励资金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epaper.qingdaonews.com 2024年6月12日 1、青岛正行进出口有限公司及詹建章、邹桂香; 2、青岛沧运进出口有限公司及邹桂香; 3、青岛华领易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詹建章、邹桂香; 4、青岛嘉卫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詹建章; 5、青岛奥格斯特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杰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6、青岛翔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7、青岛华汇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因我委无法与你各方取得联系,现向你各方公告送达《关于退还外贸奖励补贴的决定书》。 决定书要点为: 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退还奖励资金510450元、653325元、485775元、505875元、692750元、1066125元、150850元,并赔偿我委损失(自收到扶持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退还之日)。 二、你方有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中的任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四、逾期未支付款项的,我委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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