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建[2015]9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15
摘要: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我厅将对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换证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通过换证审查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撤销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资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建建[2015]9号              2015-7-15

税屋提示——依据黑建建[2015]12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黑建建[201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按照《标准》、《意见》和《实施意见》换证。

  二、换证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16年12月1日为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报日期,超出时限的不予受理换证申请。

  三、换证部门

  1、由住建部负责换证的,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要求进行换证;

  2、由省住建厅负责换证的,企业按照《实施意见》中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到省住建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换证材料;

  3、由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证的,企业按照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换证。

  四、换证要求

  1、按资质许可权限换证。企业按《管理规定》和《实施意见》许可权限要求,应到资质许可权限对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换证;

  2、由高到低的管理层级换证。企业具备国家、省、市三个管理层级资质的,应按国家、省、市先后顺序进行换证;

  3、同一管理层级资质一次性换证。企业具备同一管理层级多项资质的,应一次性全部进行换证。

  五、有关要求

  1、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住建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统一订购,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订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杨文友,联系电话:0451-53637527,13796829307。

  2、企业申报资质换证、新办、升级、增项应书面材料与网络同时申报,网络登录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企业申请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加密锁请携带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到省住建厅信息中心办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轻工大厦1606室),联系人:王雪,联系电话:0451-53654718,53643341。(新加密锁功能仅限登录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原企业加密锁其他功能仍然有效)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统一到省住建厅信息中心办理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加密锁。

  3、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核准其资质申请。未换证的企业申请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发放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

  4、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我厅将对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换证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通过换证审查的,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撤销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资质。

  5、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6、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办、升级、增项等业务按《管理规定》、《标准》、《意见》和《实施意见》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恢复办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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