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项目变化说明事项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临近结束,笔者发现一些办税人员对收入确认把握不准确,主要原因是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收入项目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纳税人仍按照旧政策填写,没有理解新申报表的变化内容,造成所得税申报表几个收入项目计算错误...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临近结束,笔者发现一些办税人员对收入确认把握不准确,主要原因是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收入项目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纳税人仍按照旧政策填写,没有理解新申报表的变化内容,造成所得税申报表几个收入项目计算错误。特此,笔者根据200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和同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纳税人填写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简称新申报表)收入项目的易错点进行说明。

  新申报表主表第一部分“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五个项目。下面介绍这几个收入项目显著变化的地方。

  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的变化

  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的收入”三部分。现就这三部分的变化具体说明。

  首先,“主营业务收入”在两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第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CAS14)对“主营业务收入”

  重新分类。新申报表规定,“主营业务收入”是根据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内容填写的,具体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四部分。旧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类。旧申报表基本业务收入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的标准分类而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标准分类。

  第二,对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和现金折扣问题,新申报表按照CAS14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新申报表规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扣除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后的净额,但不包括现金折扣。另外,新申报表不再包括旧申报表主表第2行“销售退回”和第3行“折扣与折让”。CAS14要求: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就是扣除商业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后的净额。可见,纳税人可以直接把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填写到新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中。对于现金折扣,CAS14要求: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新申报表明确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新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内容与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内容一致了,这是新申报表的新变化。

  其次,“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了变化。新申报表规定,“其他业务收入”是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内容填写的,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收入四部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新申报表“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的项目进行了增减。如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的收入,在旧申报表中是放入“其他业务收入”的,而会计上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因此新申报表把它们放入了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中。

  最后,新增了“视同销售的收入”。新申报表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如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销售的收入,在旧申报表中放入了“其他业务收入”,而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即不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新申报表把它们放入了“视同销售的收入”中。新旧申报表差异是:在新申报表中,“视同销售的收入”不再放入“其他业务收入”中,而单立一项。这个变化说明新申报表“其他业务收入”内容与会计科目的“其他业务收入”内容一致了。

  值得注意的是,新申报表规定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是计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在不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新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业务就是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纳税人很容易正确填写“销售(营业)收入”。而旧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核算有诸多不一致,因此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

  新申报表主表第2行的变化

  新申报表主表第2行是“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其中,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需还原计算。即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直接填写。而旧申报表要把股息性收入还原成税前收益。这个变化说明新申报表“投资收益”内容与会计科目的“投资收益”内容一致了。举例说明:甲公司在深圳投资乙公司10%的股份,2006年分回投资利润85万元。甲公司适用税率33%,乙公司适用税率15%。为了简化问题,假如2006年甲公司经营无收益。会计上甲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是85万,新申报表第2行“投资收益”填写85万,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15万(85万÷15%×15%,填写在第19行),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填写在第22行),计算出“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33万(填写在第24行),最终计算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7万(33万-17万,填写在第30行)。

  新申报表主表第5行的变化

  新申报表主表第5行是“其他收入”,此处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其他收入”的内容按照新会计准则重新调整。新申报表规定,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填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新《会计准则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新申报表“其他收入”较旧申报表增加了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盘盈利得的内容。通过比较,会计制度核算中的“营业外收入”项目全部填到新申报表第5行“其他收入”中了。

  第二,“其他收入”的金额也作了调整。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核算的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益,新申报表也按照净收益填写。如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是10000元,该固定资产原值100000元,累计折旧96000元,则处置该固定资产净收益60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在新申报表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计入6000元。而旧申报表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计入10000元,在“销售(营业)成本”计入4000元。这个变化表明按照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金额填写新申报表“其他收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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