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06
摘要:纳税人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涉税资料,实行地税、国税一次采集。纳税人可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其中一方报送涉税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一次采集,纳税人不需要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涉税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6-6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简并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行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事项内容

  (一)税务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户涉税事项,包括信息补充采集、信息变更和清税申请;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报验、核销;

  (四)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五)通过网上报送的财务报表;

  (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二、业务办理

  纳税人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涉税资料,实行地税、国税一次采集。纳税人可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其中一方报送涉税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一次采集,纳税人不需要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涉税资料。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