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流[1997]29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09
摘要:房产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物业管理费,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代替有关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流[1997]296号        1997-12-09

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取得各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沈发[1997]38号)收悉。为了正确贯彻营业税法规,公平税负,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产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物业管理费,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代替有关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