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7]171号 2007-12-25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7]97号)第二章第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除应按《办法》规定提供所需申报资料的原件外,还应提供部分存档必需资料的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存档。 二、要切实做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征收管理,保持征、退税部门间资料和信息传递渠道畅通,确保应征、应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将纳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版)实施统一管理。各地要严格按审核系统要求规范操作,保证数据质量。 五、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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