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6
摘要:以当前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含生产性自建房,下同)特别是3层以上、人员10人以上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重点整治。对存在坍塌风险和地质、消防重大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业停用、加固拆除等措施,100天内完成整治,尽快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贵州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在全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增量,消化存量,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一)重点整治。以当前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含生产性自建房,下同)特别是3层以上、人员10人以上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重点整治。对存在坍塌风险和地质、消防重大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业停用、加固拆除等措施,100天内完成整治,尽快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二)全面整治。对全省自建房进行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开展全面整治。全省范围内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村)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依照《贵州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进。

  三、进度安排

  分为全面摸底排查、分类推进整治、建立长效机制3个阶段。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步分类的原则,统一摸底、分类整治、压茬推进,边排查、边整治,发现风险隐患立即处置、立即整改,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

  (一)全面摸底排查。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部门责任和推进时限要求,广泛开展宣传发动。摸清自建房手续办理、建造年代、结构类型、使用业态、风险隐患等情况,对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对安全隐患、重大风险排查一起、处置一起、整改一起,确保安全风险有力稳控;对非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分类推进整治。按照“一户一栋一策”分步分类进行处置,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逐栋制定整治方案重点整治,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全面整治,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销号,实行闭合管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深入研究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和办法,充分借鉴其他省(区、市)经验,形成制度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力争2023年底基本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机制。

  四、推进实施

  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业主责任,统筹当前和长远,稳妥有序推进,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一)组织人员、强化培训。统筹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力量,组织动员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落实排查人员。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对排查人员开展专项培训,确保排查人员掌握排查标准,准确填报相关排查用表。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抽调专家,组建专家组,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

  (二)重点排查、加快整治。突出区域重点,重点排查、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批发市场周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开发区、景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突出风险重点,重点排查、整治建设年限较长、3层以上、砖混结构、使用预制板、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超负荷使用、挖掘地下室、改变功能布局的自建房,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屋顶违规钢结构等的自建房。突出业态重点,重点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如用于餐饮饭店、宾馆旅舍、私人影院、酒吧、网吧、茶吧、浴室、KTV、私人诊所、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办公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用于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等经营性自建房。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业、停用等管控措施,并疏散周边群众,封闭处置,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不得居住人员,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对住宿人员10人以上,存在《全省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黔安办〔2022〕6号)明确的6类突出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实行挂牌督办,组织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治理。

  (三)全面排查、推进整治。对自建房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安全、周边安全及手续办理等情况,采取组织人员排查与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等方式全覆盖、无盲区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关注未用作经营但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建设年限长、建筑层数多的自建房,包括临近池塘、河道的房屋,建设在高填方区上的房屋,临近永久性建筑高边坡的房屋。同时,加大对在建房屋装修工程的监管,特别是加大对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影响结构安全行为的整治力度。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及时组织技术服务专家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根据评估或鉴定结果有序推进整治。

  (四)建立台账、跟踪销号。市(州)政府要统筹所辖县(市、区)政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分类整治,落实产权人(使用人)责任,逐栋明确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关停经营、停止居住、维修加固、降低使用、拆除重建、易地搬迁等方式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完成一栋销号一栋。

  (五)加强管理、遏制增量。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顶风作案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坚决有力遏制增量,城镇区域不得新建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强化乡镇、社区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村3层以下房屋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图集等技术指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宅基地审批、规划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农村自建住房技术指南、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等管理措施。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省、市、县明确专门的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机构,乡镇层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机构,综合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充实基层监管力量。

  (六)健全制度、管控存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加强日常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自建房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报告制度,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质量保险制度,完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安全鉴定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明确准入标准、公布名录,开展从业行为整治,实行报告终身负责制,杜绝出具假报告行为。规范经营安全管理,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居民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针对远离城市消防救援站保护范围的城乡结合部、开发区等自建房集中片区,规划建设小型消防救援站,配备必要人员和车辆装备。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省长为常务副组长,省政府联系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省应急厅厅长、省公安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为副组长,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生态移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贵州电网公司等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调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省级相关单位和市(州)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各地要比照建立专项整治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组建工作专班,充实专班人员力量。

  (二)压实属地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省负总责、市州统筹、县区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统筹协调推进。实行自查、普查、核查、抽查、督查“五查”联动。对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内容和标准,结合信息化手段,社区(居委会)逐栋逐户组织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人员逐栋逐户普查;县级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经营性自建房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逐栋逐户核查;市级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机构对自建房风险隐患进行抽查;省级对9个市(州)和贵安新区,以及所有市辖区、设市城区全覆盖督查,对重点县镇、重点问题进行督查。以县为单位逐栋逐户对发现的自建房风险隐患建立台账、稳控安全、跟踪整治、整改销号、闭合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结构坍塌风险的自建房,特别是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所属街道(乡、镇)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业、停用。属地政府要做实做细群众工作,妥善解决合理诉求,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统筹推进,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三)落实部门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经营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做好闭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推进统筹协调联动,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机构特别是使用自建房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规范学生特别是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学生住宿、餐饮等安全管理;工信部门负责使用自建房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用房、储存仓库安全管理;民宗部门负责使用自建房的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利用自建房开办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使用自建房的儿童福利、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完善自建房建设和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按规定分级保障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工作经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自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指导涉及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按照职能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反宅基地审批规定的新建农村自建房进行查处;商务部门负责指导使用自建房的餐饮、饭店等场所安全管理;文化旅游部门负责使用自建房的网吧、KTV、文化场馆等场所以及景区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使用自建房的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应急部门负责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用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排查结果,对经营性自建房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体育部门负责使用自建房从事高危体育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移民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水库移民搬迁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供电企业根据职责做好用电安全检查。

  (四)强化综合保障。各地要充分组织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乡村建设工匠等参与排查整治,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对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整治及安全鉴定提供技术支撑。各级司法部门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处理阻碍、妨碍、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对顶风作案、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

  (五)加大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开展自建房安全整治宣传动员,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自建房安全的重要性,积极支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要制作、播放、刊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公益广告,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科普宣传,不断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报道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六)抓好督查调度。督查部门要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督查范围,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滞缓、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较多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失职失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市(州)、省直相关部门高质量考核范围和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自2022年5月起,各市(州)和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工作推进情况于每月28日前报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汇总各地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适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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