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额度的通知 青财预字〔2022〕297号 2022-03-31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局: 为支持各地区落实国家退税减税政策,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财政平稳运行,现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额度(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其中,新出合留抵退税政策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各地区落实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形成的减收;其他退税减税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各地区落实小微企业原有的制度性留抵退税政策。针对退还制造业等“六大行业”留抵退税的有关专项资金另行下达。 二、今年增值税留抵退税仍暂按中央50%、省本级垫付35%、县级15%比例退付。省财政根据税务部门预计的2022年各地区留抵退税县级承担15%部分,先将专项资金额度足额分配到退税地区,年底将根据实际退税情况据实清算,此次下达的额度数并不等于全年实际补助数。对于省本级垫付35%部分与市县分担机制,将另行下发通知予以明确。 三、各地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2〕40号)要求,增设有关收支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政策退还的增值税以及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收入列一般性转移支付下的相关收入科目,支出列一般公共预算下的相关支出科目。 四、专项资金实行国库单独拨付,逐月预拨,滚动清算。各地区要建立留抵退税台账,实时统计专项资金额度、实际退税金额、下月退税计划、财政库款拨付、专项资金支出等情况,按照"退多少、支多少"的原则,合理把握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确保专项资金支出不超过小微企业留抵退税金额,避免形成收支缺口。 五、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额度分配情况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额度分配情况表 单位:万元
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额度分配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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