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2007]12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11-0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7]120号      2007-11-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四川省内统一按总局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四川省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房地产行业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2007]98号)文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