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率和定额税率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161号 2006-8-7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不含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结合对省电力公司系统2005年增值税清算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武汉市供电公司、黄石市供电公司、襄樊市供电公司、宜昌市供电公司、黄冈市供电公司、荆门市供电公司、孝感市供电公司、十堰市供电公司、鄂州市供电公司、荆州市供电公司、咸宁市供电公司、随州市供电公司及其所属县(市、区)供电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3.5%;对黄龙滩水力发电厂、白莲河水力发电厂的定额税率调整为20元/千千瓦时。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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