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7]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17
摘要:土地管理部门凭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土地管理部门凭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税的纳税人,应委托经自治区或国家土地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附件上)进行地价评估,各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控制桂.地税发[1996]27号文要求,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评估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

  1、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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