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大地税函[2001]27号 2001-02-28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一条中的“经营所得”指的是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二、[条款废止]文件中第四条中的“残疾人兴办或者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在省政府没有规定减征幅度和期限以前,原则是减按50%征税,并可享受两年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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