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7]11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12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以下简称注释),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111号       2007-03-12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68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以下简称注释),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