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7]16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13
摘要: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屋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代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和委托代征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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