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3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46号)等税收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8-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46号)等税收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六)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提供购房原始发票的,又没有经房屋评估中间机构提供房屋评估价格的。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营业房、其他(含别墅)四种房地产类型设置核定征收率(附件1)。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非普通标准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房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 凡符合上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的,税务人员应经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审批表》(附件2)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税收事项告知书》(附件3),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缴纳税款。

  第五条 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转让)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定期清算,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加快清算进度,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对按规定达到清算条件但不及时督促进行清算,也不采取措施实行核定征收造成税款长期拖延不缴或税款流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税务征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

  附件:1-3

  1、《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审批表》

  3、《税收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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