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7]2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7-06
摘要:为保证生成的发票数据信息(包括发票号码、中奖信息等)的安全,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处理的方式是为每一张发票生成发票代码、号码和信息码并随机生成一个相对应的防伪码(密码),完成布奖和数据加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二) [条款废止]纳税人发生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税务机关不收缴税控安全设备,按以下流程办理:

  1.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变更申请表》,同时持报数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报数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上进行审批,同时要求纳税人和税控代理服务商办理停机操作;

  2.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领购发票资格的审核,批准后持《选型申请表》、《变更申请表》、税控安全设备和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交原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第五条办理。

  第七条 税控注销

  [部分废止]税控注销是指纳税人由于注销税务登记或缩减营业规模、营业项目或更换税控装置机型的,需要注销全部或部分税控装置,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程序在对纳税人进行结税结票后,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对税控安全设备进行收缴的管理。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申请表》,并携带税控安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读卡报数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税控安全设备。

  (二)[部分废止]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正常状态下,纳税人申请注销全部或部分税控装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申请表》,并携带税控安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读卡报数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税控安全设备。对于注销税务登记或注销全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停止销售税控机打发票。

  纳税人申请更换税控装置机型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审批后,对纳税人原税控装置进行注销处理后,按照第五条为纳税人办理购机手续。

  (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收缴税控安全设备,收缴时应填制《税控安全设备收缴(退还)登记表》(以下简称《收缴(退还)登记表》附表15);经税务机关处理后,需将税控安全设备退还纳税人的,应重新填写《收缴(退还)登记表》并签注意见;不予退还的,税务机关须将《收缴(退还)登记表》和税控安全设备一并上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

  (四) [条款废止]纳税人转让税控机具的,转让前需按照第七条办理税控安全设备注销手续。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回的税控安全设备登记备案,定期上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

  第八条 税控与IC卡挂失补办

  (一)税控挂失是指对于丢失税控装置(IC卡除外)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挂失并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或税控代理服务商为其补办的管理。

  1.纳税人发生税控安全设备丢失(或被盗)的,应于丢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填报《税控装置丢失报备表》(以下简称《丢失报备表》附表16),凡税控装置尚未填开发票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税控安全设备购置手续。

  对于因税控安全设备丢失(或被盗)造成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或造成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已足额缴纳税款后,应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重新购置密码器手续。

  2.[部分废止]纳税人丢失税控安全设备的同时丢失税控机具的,需按第八条第一款办理,如纳税人需要重新领购税控装置的,在税控装置类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进行办理。

  (二)IC卡补发管理是指对于丢失税控报数IC卡的纳税人,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其补办的管理。

  纳税人丢失报数IC卡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到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纳税人进行补办,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 [条款废止]税控报损

  税控报损是指对于税控装置出现损坏的纳税人,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或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损业务的管理。

  纳税人税控机具或税控安全设备或两者同时损毁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经税控代理服务商或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持税控代理服务商出具的《税控装置故障证明备案表》(以下简称《故障备案表》附表17)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税务机关根据《故障备案表》进行查验,属于纳税人故意损毁税控装置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依照第八条第一款办理;

  (三)税务机关在核查该纳税人发票使用或完税情况后,在《故障备案表》中“税务机关认定证明”处加盖公章;

  (四)税控代理服务商凭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故障备案表》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

  (五)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税控机具和税控安全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经检测,凡属于税控机具质量问题的,交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凡属于税控安全设备问题的,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其补办;凡属于纳税人使用不当造成税控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照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涉及收取相关费用的应按规定标准执行。

  纳税人税控IC卡损坏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照第八条第二款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税控异常处理

  税控异常处理是指当纳税人正常报数不成功或税务机关授权不成功时,采用异常处理的方式进行,即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异常报数及授权。

  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处理非正常报数或非正常授权的税控安全设备时,应凭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交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异常情况登记表》(附表18),按照表中所列异常情况进行安全检测,确认异常情况的原因后,按照第九条有关内容办理。

  第三章 发票核定

  第十一条 [部分废止]发票核定是发票发售的首要环节,也是发票管理全程工作的源头。纳税人在初次领购发票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提出领购发票资格的申请,税务机关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资质条件后,核准纳税人发票种类和数量。对于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领购发票数量的初始核定。纳税人再次购票时,如果发票核定的内容未发生变化,可在报数后领购发票;如果发票核定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先变更核定,然后领购发票。发票核定工作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发票核定、核定变更、核定历史信息查询等主要环节。

  (一)[部分废止]对于提出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各环节工作。

  (三)发票核定

  1.对于新办企业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予以确认。

  2.对于采取自核自缴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发票领购数量时,对于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应由其自行申报月实现经营收入的金额和收入笔数,按照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按照收入数额换算成应使用定额发票的面值金额,并按照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对于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发票领购数量时,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应按照纳税核定的月经营收入的金额和自行申报的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按照对其核定的税基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面值金额,并采取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3.[部分废止]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由发票核定人员录入到系统中,包括核定票种、月核定数量、购票浮动值(指在月发票核定数量的基础上,通过选择一定的购票浮动值得出纳税人的最高购票限量,即:-50%、按一个月、按二个月、按三个月)及税控装置等其他信息。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一年以内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内的纳税户,在发票核定系统中,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50%”,即每次最高购票限量为发票月核定数量的50%。

  其中,发票月核定数量为一本、一包或一卷的,售票时系统按一本、一包或一卷售卖,不再减半;发票月核定数量为奇数的,选择购票浮动值-50%后的最高购票限量四舍五入,但当月可购发票数量不超过发票月核定数量。(例如,某纳税户的发票月核定数量为5本,则每次最高购票限量为3本,当月第二次可购发票数量即为2本。)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超过一年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后的纳税户,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在发票核定系统中的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一个月”,即当月最高购票限量为发票的月核定数量。

  其中,对于取得税务登记超过一年的,系统将自动将纳税人的购票浮动值从“-50%”调整为“按一个月”;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不满一年,但属于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后的纳税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购票浮动值调整为“按一个月”。

  对于经过发票使用信息数据比对且连续三个月未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可在发票核定系统中将其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二个月”,即最高购票限量增加到两个月的数量,并且可以一次领购完毕。

  对于已取得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誉A级纳税人,可在发票核定系统中将其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三个月”,即最高购票限量增加到一个季度的数量,并且可以一次领购完毕。

  在调整购票浮动值时,纳税人要填报《调整发票领购时限申请表》(附表19),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填报内容,并由相关科所及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后,在正常报送发票使用信息和缴纳相应税款的前提下,提出增加发票使用数量时,税务机关要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准确认定应使用的发票种类和实际使用数量,并按核准的发票种类和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税屋提示——第三章第十一条之(三)“3、”中的“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修改为“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


  4.纳税人状态显示正常时,系统方能支持发票核定。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发票核定及税控装置的类型、品牌、数量和申请日期等信息录入系统。

  (四)发票核定信息变更

  1.对于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装置机型的,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2.对于纳税人使用发票数量明显低于发票核定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核实具体情况后,对于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核定人员应对月核定数量进行核减。

  3.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核定变更的同时,在发票核定模块中的核定状态栏目中,选择“变更核定”进行核定信息变更操作。

  第十二条 发票核定信息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信息变更或调整时,应查询纳税人发票核定的历史信息。

  第四章 发票核验

  第十三条 发票核验工作的总体要求

  为了准确掌握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堵塞发票销售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提高发票销售工作质量和效率,系统增设了发票核验比对功能。在纳税人报数的基础上,系统将自动对当期纳税人申报的上期发票期初存量、领购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税控IC卡报数数据、营业税计税金额数据进行比对,并对纳税人错、退、废票的有效性进行核验和判断。对于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系统将自动做出预警提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根据预警提示,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发票核验规则设置

  各区县局、分局可在发票核验子系统中设置核验规则模块,按照行业或纳税信誉等级对发票核验的规则进行初始设置,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特点,自行调整核验项目预警提示的比值。(系统中默认的预警提示比值为基本参考值)

  (一)核验项目

  发票核验项目包括:当期纳税人发票开具的核验、退票的核验、错票的核验、废票的核验以及报数营业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比对。

  1.发票开具的核验主要包括:一是违规发票号码比例的核验,即纳税人输入的发票号码不是18位;二是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平均值的核验;三是纳税人实际使用发票数量与上期领购发票数量比的核验;四是可疑票的核验。

  2.退票的核验主要包括:退票张数比例的核验、退票金额比例的核验、退票对应关系的核验。

  3.错票的核验是指错票张数比例的核验。

  4.废票的核验是指废票张数比例的核验。

  5.报数营业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比对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与申报入库的营业税计税金额的数据比对。

  (二)发票核验标准

  1.发票开具的核验

  一是违规发票号码比例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显示发票号码不正确时,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二是发票开具平均值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显示正常开具发票的总金额与总条数比值小于100元的(含100元,以下数值均含本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三是使用发票数量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显示已使用的发票数量与上期领购发票总数量的比值小于5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四是可疑票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校验发票号码和税控防伪码对应关系异常的发票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1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2.发票退票的核验

  一是退票张数比例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退票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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