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5]3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05
摘要:明确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中央与地方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税 屋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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