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会[2015]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8
摘要:按照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的通知

桂财会[2015]22号      2015-07-28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及中央驻桂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步伐,为实施“双核驱动”构建“三区统筹”和实现“两个建成”战略目标以及打造“五个财政”、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支持,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养规划的通知》(桂财会[2006]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对象的选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要求政治和业务素质好,有较强专业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发挥团队精神,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担任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副职,或者财会业务骨干。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会工作8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四)具有必要的英语基础。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止),身体健康。

  鼓励上市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副职,或者财会业务骨干参加选拔。

  各市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1-2名本地优秀企业财会人员参加选拔。

  二、选拔程序

  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选拔采取个人报名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全区统一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培养对象60人。

  (一)个人报名申请。凡有意参加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选拔的,由本人填写《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企业类第四期)培养选拔培训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互联网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点击“通知公告”或“十百千培养”版块下载《报名表》。

  报名人员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报名表2份(粘贴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下材料复印件均为1份);

  3.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表中所列论文复印件(含杂志的封面、目录、论文正文、封底);

  6.已出版专业著作的封面、目录、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和封底复印件;

  7.获奖证书复印件;

  8.外语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审核推荐。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各企业(单位)负责受理本企业(单位)申请人员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原件的初审工作,并在复印件上审核盖章。经审查合格的,在申请表“所在单位鉴定及意见”栏签署鉴定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于2015年8月20日前,将本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上述材料报至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同时发送报名表电子版到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报送方式是:驻邕的区直企业、中央企业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非驻邕的区直企业、中央企业和各市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报给当地的地级市财政局。

  各市财政局应当按照规定的选拔条件,对各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将合格申请人的报名材料于2015年8月25日前送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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