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2011]315号 2011-12-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2011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2011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做好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及时明确了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企业安全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资产损失扣除、国债投资业务等所得税业务处理,进一步统一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税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和执行所得税各项政策,准确把握汇算清缴工作重点,及时安排和部署,努力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 二、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领导、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特别是结合12366咨询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努力营造对税法遵从的内、外部氛围。 (二)努力做到服务与管理并重。要针对本年度纳税人汇算清缴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方法,统一规范,统一部署,为纳税人提供与汇算清缴相关的、必要的便利条件。 (三)把好汇算清缴审核关。要结合企业申报情况,对优惠政策、资产损失申报扣除、额度较大的费用项目、特殊行业及特定项目的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重点审核,保证年度纳税申报的逻辑性及完整性。 (四)做好汇算清缴后续引领工作,促进汇缴清缴质量提升。各地要以2008-2010年度后续管理信息为基础,深入分析和发现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通过对比分析和逻辑运算,引导2011年汇算清缴工作向纵深发展,保证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深入实施所得税汇算信息的拓展应用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有关所得税后续工作。 (一)着力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增值应用。通过对汇算清缴相关信息的整合,为分类管理、专家会诊、纳税评估(风险管理)及所得税后续管理统一提供信息。 (二)继续深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复审工作机制。基层局要选定部分重点企业开展汇算审核,市局对汇总数据要把好复审关,省局将集中开展对全省汇算数据的复审工作,保证上报税务总局的汇算清缴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年度将根据工作的需要,对纳税人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将实施统一的规范复审,并研究形成“企业所得税零申报企业与征管(政策)关联信息监管(后续)管理信息、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及可弥补亏损基数变动信息监管(后续)管理”等20余种后续监控管理相关信息台账,逐步达到和实现省、市、县(区)和科(所)四级信息共享。 (三)全面应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系统并及时进行总结。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汇算清缴汇总系统操作规范、应用畅通。省局将根据各市上报的信息及时解决所得税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大考核力度。省局将对所得税“零申报”、“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等特殊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并列入考核(或通报)。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实现分类管理和后续管理的有效衔接。 四、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要求 各市要认真组织、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对汇算清缴税源分析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源汇总及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7月10日前上报省局。 汇算清缴数据和总结(电子)应按时上传至“FTP://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1年度)/汇算清缴总结”文件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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