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9]17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7-28
摘要:凡经省、地级市科委和地税局核准、颁发《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重点工程中心",其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可按《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48号)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173号       1999-07-2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点中(二)企业对“重点工程中心”投入的……抵扣应税所得额。”的规定废止。
  4、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点中(二)企业对“重点工程中心”投入的……抵扣应税所得额。”的规定废止。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重点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能力,推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不断优化和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44号)精神,现就我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工程中心")有关地方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重点工程中心"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企业对"重点工程中心"投入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用于技术开发的关键设备和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研究开发投入年增幅超过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抵扣所得额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地税局与省科委联合制订的《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粤科成字[1997]71号)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

  对经批准列入《广东省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的"重点工程中心"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按"科学业务用房"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

  三、营业税方面

  凡经省、地级市科委和地税局核准、颁发《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重点工程中心",其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可按《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48号)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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