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建造出售的固定资产如何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四字[1998]3号 1998-8-4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身的固定资产投资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建造出售的商品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商品房购买者缴纳。据了解,在征管工作中,对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建造出售的固定资产,如何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全省尚不统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购建的固定资产,自其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出售给国内单位和个人的,视同改变用途项目,由固定资产的购买者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计税依据为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适用税率可根据固定资产购买者的具体用途,按基本建设项目序列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对原有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建、翻建等再投资,不论原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后是否超过两年,都应将再投资后的固定资产视为新建项目。自该固定资产再投资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出售给国内单位和个人的,可按第一条规定执行。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因危房改造或遭受自然灾害而进行再投资的,计税依据中可酌情扣除原固定资产恢复性投资后作为纳税依据。具体扣除金额,由各市、地地税局确定。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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