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10号 2006-5-1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960元/月人均)税前扣除。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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