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13]49号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24
摘要:纳税人利润总额为负数,视为纳税有困难,可按照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酌情减免;纳税人利润总额为正数的,不予困难减免税。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3]49号        2013-07-24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房产税、资源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符合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凡转让房地产收入在2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凡转让房地产收入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凡转让房地产收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纳税人利润总额为负数,视为纳税有困难,可按照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酌情减免;纳税人利润总额为正数的,不予困难减免税。

  利润总额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数据(应纳税所得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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