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催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3]36号 2013-12-31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纳税申报催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3]33号)的精神,现将《纳税申报催报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申报催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办[2012]27号),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前提,以依法行政为原则,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两个提高、两个降低”为总体目标。 第三条 本规程依照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设置机构岗位职能。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催报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能。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的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本规程试行期间适用的税种包括企业申报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征收管理科(处)牵头负责具体落实工作,按期制作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协同各部门推进催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机制与目标考核机制。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税务子网站的信息维护管理,以及与市局网站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 纳税服务科(处)负责做好催报管理的宣传、解释和咨询等服务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纳税申报提示工作。 第八条 信息技术科(处)负责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催报管理的监控与风险识别应对方案。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和税务所负责做好税种登记的清理、纳税申报、非正常户的认定、税务行政处罚,以及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证件注销户的解除、重新税务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流程 第十条 每月申报期限截止前2个工作日,市局征管科技处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未申报企业名单,通过市局办公室的短信平台、纳税服务处的税企互动平台向企业发送纳税申报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 每月申报期结束,市局提供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数据,分局信息技术科(处)应及时下载数据,并送征收管理科(处)。 第十二条 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征收管理科(处)必须完成公告文书的制作,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公告文书制作中,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国税格式,营业税和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地税格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分管局领导签发后,分局办公室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子网站发布公告,发布完成后及时报告市局办公室(市局网站)。 第十四条 对申报期当月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分局必须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清理该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种登记,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补申报时,恢复税种登记。 第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局征管科技处每天加工并提供未申报数据,分局应及时掌握未申报纳税人信息,申报期结束及当月最后1个工作日的数据必须及时下载。 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指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作为非正常户认定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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