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流[2001]2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04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管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212号      2001-07-0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管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单位对银行在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进行清理审核,并将经审核确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具体情况汇总后,在7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二、根据《通知》规定,经审核确认的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各银行应相应制定今后五年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计划,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局批准后执行。

  三、为简化征管,对经批准可冲减当期营业额的2000年底前已纳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及逾期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因纳税期和冲减期税率不同造成的税负差异,不再按当期的税率进行换算调整,直接以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冲减当期营业额。

  四、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并及时将这些情况及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反映给市局。

  五、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按《通知》规定执行,有待国家税务总局作进一步明确。但对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在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也应予以清理统计,并于7月底前报市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