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二[1988]212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12-27
摘要:本市房管部门发给承租户保存的《租用公房凭证》,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承租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可不贴印花。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沪税政二[1988]212号         1988-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条款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条款废止。
  5.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条款废止。
  6.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关于印花税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本市房管部门发给承租户保存的《租用公房凭证》,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承租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可不贴印花。但对有些县房管部门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由租凭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作租房合同,按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第三条办理。

  二、[条款废止]对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中第4条有关财产租凭合同和第15条以表代帐如何贴花问题,仍按我局税政二处《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解答的代电通知》有关解答意见办理。

  三、对工商营业执照的贴花问题,经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一律印花税票粘贴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正面右下角。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198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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