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1-09
摘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1-09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演变(杨永义)

  我国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普惠性优惠政策目前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税基式减免,另一种是税率式减免。最初,增值税普惠性优惠仅采取税基式减免形式。先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起征点,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其后又单独下发文件,将适用对象扩大为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并将免征销售额从月2万元逐步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基式减免演进过程见下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基式减免演进一览表

文 件 号 优 惠 期 月(季)销售额
财税[2013]52号 2013.8.1起 2万元
财税[2014]71号 2014.10.1—2015.12.31 2万元~3万元
财税[2015]96号 2016.1.1—2017.12.31 2万元~3万元
财税[2017]76号 2018.1.1—2020.12.31 2万元~3万元
财税[2019]13号 2019.1.1—2021.12.31 10万元(30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021.4.1—2022.12.31 15万元(45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1.1—2023.12.31 10万元(3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4.1.1—2027.12.31 10万元(30万元)


  从2020年初开始,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大面积爆发,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又采取了税率式减免方式,从最初的将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征收率减至1%,到一度全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式减免演进过程见下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式减免演进一览表

文 件 号 优 惠 期 摘 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0.3.1—5.31 3%减按1%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延至2020.12.31 3%减按1%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延至2021.12.31 3%减按1%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延至2022.3.31 3%减按1%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022.4.1—2022.12.31 3%的免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1.1—2023.12.31 3%减按1%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4.1.1—2027.12.31 3%减按1%征收


  从政策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式减免与税基式减免叠加,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项目)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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