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做好我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重点做好电信、金融保险、电商、公用事业等用票量大的行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行工作。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本通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公告》规定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的发票。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待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正式启用后,可以通过查验平台进行查询查验,相关事项另行通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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