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金[2021]48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13
摘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类金融企业经营能力指标包括各项存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支小贷款余额、支农贷款余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财金[2021]48号      2021-7-13

各省属国有金融企业:

  为切实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规范我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促进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现将《四川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3日

四川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规范我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促进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川办发[2019]68号)等,结合我省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厅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金融企业及纳入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金融企业中由省委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引导金融企业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经营运行效率,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二)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本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考核程序,有效落实监管职责。

  (三)坚持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不同行业的金融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施分类考核,提升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化自身对标,引导金融企业深化改革,不断提高金融企业发展水平,坚持行业对标,促进金融企业加快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第五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六条 按照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精神,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率、增强金融企业活力为中心,结合不同金融企业行业特性,对不同行业和类别的金融企业,合理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及权重,实行分类考核:

  对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类金融企业,以支持“三农”,助力乡村振兴,支持小微企业为导向,强化支农支小服务能力、风险管控等情况的考核。

  对基金类金融企业,以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和发展目标、服务微观经济和实体经济为导向,强化资本回报水平、风险管控等情况的考核。

  对金融投资运营类金融企业,以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结构和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强化风险管控等情况的考核。

  对保险类金融企业,以保障民生、价值创造为导向,强化风险保障能力、投资收益和风险管控等情况的考核。

  对城市商业银行类金融企业,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导向,强化金融服务功能、风险管控等情况的考核。

  第七条 对非正常经营金融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本办法考核的金融企业,可实行目标考核,根据金融企业实际设置目标管理指标,强化对特定任务完成情况、成本费用等的考核。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八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绩效和管理绩效两大方面一级指标,经营绩效下设经济效益、成长水平、经营能力、风险控制4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40%、15%、10%、20%;管理绩效下设管理效能和政策性指标2个二级指标,管理效能指标权重为15%,政策性指标采用扣分制。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计分方式及指标解释详见附件。

  第九条 经济效益、成长水平、管理效能、政策性指标为通用指标。其中:经济效益下设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三级指标;成长水平下设营业收入增长、净利润增长、资产总额增长等三级指标;管理效能下设成本收入比、人均净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三级指标;政策性指标下设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发生重大事件、综合检查发现问题、违反监管规定事件等三级指标。

  第十条 经营能力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为特性指标,根据金融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性和发展阶段,差异化选取三级指标,具体如下:

  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类金融企业经营能力指标包括各项存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支小贷款余额、支农贷款余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

  基金类金融企业经营能力指标包括新增投资规模、投资到期退出率、投资回报率等;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等。

  金融投资运营类金融企业暂不设经营能力指标;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准备金与总资产比例等。

  保险类金融企业经营能力指标包括规模保费、提供风险保障金额、会计投资收益率等;风险控制指标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流动性覆盖率等。

  城市商业银行类金融企业经营能力指标包括各项存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通过与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确定。在确定金融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时,经企业申请,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二级指标分值以及增减、调整三级指标。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指标内容、权重及目标值;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金融企业按照财政厅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说明材料报送财政厅。

  (二)财政厅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金融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与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五条 考核期中,财政厅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考核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企业在考核期中可申请调整考核目标,并附说明材料,报财政厅确认: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不可抗力等非经营因素影响;

  (五)经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次年年初,金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财政厅。

  (二)财政厅依据经审计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考核指标专项审核结果和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结合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果。

  (三)财政厅将考核结果反馈金融企业。金融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财政厅反映。财政厅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细化分解为季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季度结束后,自行组织实施季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将考核结果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来源于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分别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权重的30%、30%、40%。负责人在本企业参加过两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前后两次考核得分分别占40%和60%的权重;只参加过一次的,该次考核得分占100%的权重。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如下:

  (一)任期结束后,金融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财政厅。

  (二)财政厅依据金融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三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金融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结果。

  (三)财政厅将金融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金融企业。金融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财政厅反映。财政厅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考核计分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最高100分。根据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级别。

  (一)80分≤考核得分≤100分,考核结果为“优(A)”;

  (二)65分≤考核得分<80分,考核结果为“良(B)”;

  (三)50分≤考核得分<65分,考核结果为“中(C)”;

  (四)40分≤考核得分<50分,考核结果为“低(D)”;

  (五)考核得分<40分的,考核结果为“差(E)”。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内金融企业因资产划转、改制重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财政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纪委书记)的考核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照财政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1.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2.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方式

  3.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附件1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类三级指标 分值 基金类三级指标 分值 金融投资运营类三级指标 分值 保险类三级指标 分值 城市商业银行类三级指标 分值
一、经营绩效指标 (一)
经济效益指标
(40分)
营业收入 8 营业收入 8 营业收入 8 营业收入 8 营业收入 8
净利润 8 净利润 8 净利润 8 净利润 8 净利润 8
资产总额 8 资产总额 8 资产总额 8 资产总额 8 资产总额 8
净资产收益率  6 净资产收益率 6 净资产收益率 6 净资产收益率 6 净资产收益率 6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1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1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1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10
(二)
成长水平指标
(15分)
营业收入增长 5 营业收入增长 5 营业收入增长 5 营业收入增长 5 营业收入增长 5
净利润增长 5 净利润增长 5 净利润增长 5 净利润增长 5 净利润增长 5
资产总额增长 5 资产总额增长 5 资产总额增长 5 资产总额增长 5 资产总额增长 5
(三)
经营能力指标
(10分)
各项存款余额 4 新增投资规模 4     规模保费 4 各项存款余额 5
各项贷款余额 4 投资到期退出率 3     提供风险保障金额 3 各项贷款余额 5
支小贷款余额 6 投资回报率 3     会计投资收益率 3    
支农贷款余额 6                
(四)
风险控制指标
(20分)
不良贷款率 8 资产负债率 10 资产负债率 15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8 不良贷款率 8
拨备覆盖率 6 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 10 准备金与总资产比例 15 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 8 拨备覆盖率 6
资本充足率 6         流动性覆盖率 4 资本充足率 6
二、管理绩效指标 (五)
管理效能指标
(15分)
成本收入比 5 成本收入比 5 成本收入比 5 成本收入比 5 成本收入比 5
人均净利润 5 人均净利润 5 人均净利润 5 人均净利润 5 人均净利润 5
人工成本利润率 5 人工成本利润率 5 人工成本利润率 5 人工成本利润率 5 人工成本利润率 5
(六)
政策性指标
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 扣分制 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 扣分制 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 扣分制 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 扣分制 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 扣分制
发生重大事件 发生重大事件 发生重大事件 发生重大事件 发生重大事件
综合检查发现问题 综合检查发现问题 综合检查发现问题 综合检查发现问题 综合检查发现问题
违反监管规定事件 违反监管规定事件 违反监管规定事件 违反监管规定事件 违反监管规定事件

  备注:农村信用社不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相应分值调整至经营能力指标。

  附件2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方式

  一、经济效益、经营能力和管理效能指标,按照以下方式计分:

  指标考核得分分为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

  基本分:首先根据考核指标前三年完成值平均值和上年完成值(将前三年完成值平均值和上年完成值中的较低值简称为“基础值”,较高值简称为“标准值”),将考核指标目标值分为高、中、低三档,若目标值高于标准值归入高档、目标值在标准值和基础值之间归入中档、目标值低于基础值归入低档。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基本分得分,设定高档目标值的,完成目标值可得到指标分值90%、未完成可得到指标分值80%的基本分值;设定中档目标值的,完成目标值可得到指标分值80%、未完成目标值可得到指标分值70%的基本分值;设定低档目标值的,完成目标值可得到指标分值70%、未完成目标值可得到指标分值60%的基本分值。

  加减分:根据指标完成值与基础值的比较实行分档加减分,单项指标加减分比例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20%。其中,设定高档目标值的,指标完成值比基础值每增加(减少)1%,加(减)该指标分值的1%;设定中档目标值的,指标完成值比基础值每增加(减少)2%,加(减)指标分值的1%;设定低档目标值的,指标完成值比基础值每增加(减少)3%,加(减)指标分值的1%。

  如企业目标值在第一档,但实际完成值位于第三档,其基本分按照第三档未完成目标计分,加减分按照第三档规则计分。

  对于新设机构,前三年根据战略目标确定目标值,按照第二档目标值计分;首年基础值为当年目标值,第二、三年基础值为历史最低值。

  以上表述适用正向指标,负向指标与之相反。

  相关指标因基数为负数或绝对额较小导致增幅异常的,由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正。

  二、风险控制指标,按照以下方式计分:

  主要依据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设定目标值,完成目标值即可得到指标满分,未完成目标值适当扣分。具体规则以签订的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为准。

  三、成长水平指标,按照以下方式计分:

  成长水平指标通过与同行业发展水平进行比较(根据企业所处行业、自身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等选取合理对标对象计算行业增长情况)确定目标值,按照目标完成比例计算得分,最低得分为指标分值的60%。超额完成的可以按照所超比例加分,加分以指标分值的10%为限。

  相关指标因基数为负数或绝对额较小导致增幅异常的,由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正。

  四、政策性指标,按照以下方式计分:

  (一)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

  未按期完成业务拓展、业务创新、社会服务、文化建设、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年度重点工作的,进行扣分。未按期完成出资管理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的,每起扣1分;未按期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的,每起扣1.5分。该项扣分以5分为限。

  (二)发生重大事件。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舆情事件、重大违法违纪、重大群体性事件、非审慎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情况每起扣1-2分。该项扣分以5分为限。

  (三)综合检查发现问题。

  通过出资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发现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管理部门各类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程方面存在问题的,并经核实属实的进行扣分:

  1.明显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程的,每起扣0.5分。

  2.贯彻落实管理部门各类规章制度有明显违规,考核时仍未整改的,每起扣1分。

  3.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存在明显偏差,考核时仍未整改的,每起扣2分。

  该项扣分以5分为限。分(子)机构和下级管理机构发生上述问题,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四)违反监管规定事件。

  违反金融行业监管规定受到监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行政处罚的,进行扣分:

  1.企业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造成重大后果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每起扣0.5分。

  2.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被实施撤销任职资格行政处罚的,每起扣0.5分;被实施行业禁入行政处罚的,每起扣1分。

  该项扣分以5分为限。分(子)机构和下级管理机构发生上述问题,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企业同一事件(问题)涉及上述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发生重大事件、综合检查发现问题、违反监管规定事件中多项扣分的,原则上不重复扣分,以最高一项扣分为准。

  附件3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一、通用指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100%。

  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3.营业收入增长=(本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100%。

  4.净利润增长=(本年净利润-上年净利润)÷上年净利润×100%。

  5.资产总额增长=(本年资产总额-上年资产总额)÷上年资产总额×100%。

  6.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

  7.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

  8.人工成本利润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100%。

  二、特性指标

  (一)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类金融企业。

  1.各项存款余额指各项存款日均余额。

  2.各项贷款余额指各项贷款年末余额。

  3.支小贷款余额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4.支农贷款余额指涉农贷款余额。

  5.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类贷款余额×100%。

  6.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7.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

  (二)基金类金融企业。

  1.新增投资规模指年度内新增投资规模。

  2.投资到期退出率=项目累计到期收回投资本金÷项目累计投资本金×100%。

  3.投资回报率=净利润÷投资总额×100%。

  4.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5.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年末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三)金融投资运营类金融企业。

  准备金与总资产比例=年末准备金余额÷年末资产总额×100%。其余指标解释同基金类金融企业指标解释。

  (四)保险类金融企业。

  1.提供风险保障金额指保险金额。

  2.会计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其他投资损益-投资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业务税金及附加-利息支出)÷资金运用平均净额×100%。

  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100%。

  4.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指银保监会每季度发布的评级。

  5.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五)城市商业银行类金融企业。

  指标解释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类金融企业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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