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3]60号 2003-12-19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明确:“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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