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89号 2002-3-8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邮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执行。考虑到我省邮政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特对我省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省邮政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1.9%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1.9%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各市州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汇总邮政业务总收入的1.6%。 三、省邮政局本部及所属省局直属单位(含局行政管理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总收入的0.3%。省邮政局直属各单位(含省局行政处)具体扣除额度由省邮政局计划财务处按年度下达。 附件:国税函[2001]1023 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邮政局 2002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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