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折扣或返利后原发票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2-08-18
摘要:当企业销售量达到供销双方事前约定的数量或销售额时,供应商给予一定的折扣或返利的,购货方不需要退回原来的发票,供应商应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红字的折扣或返利发票即可。

  咨询:

       我们企业因为销售量达到要求,销售方给了折扣,之前按原价开的发票要怎么处理呢?

  解答:

  企业在购进商品(货物)取得销售发票的,应凭借发票以及其他凭证作为购进商品的成本和计税基础。

  当企业销售量达到供销双方事前约定的数量或销售额时,供应商给予一定的折扣或返利的,购货方不需要退回原来的发票,供应商应按照税法规定开具红字的折扣或返利发票即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