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4]98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30
摘要: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第三章“激励与监控”的要求,兑现激励机制,落实监控措施,推进我市“诚信企业”建设。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4]98号              2004-07-30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厦国税发[2014]17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4]98号)下发后,根据各基层执行情况,需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做适当地调整,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由原暂确定为两类,补充增加为以下三类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  

(一)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经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

(二)在评定的两个年度内虽未经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但在长期的日常管征中未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两个年度均有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年检并出具年检报告的纳税人;

(三)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评定要求,税务机关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的纳税人。

二、关于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得分,应在该项目的指标分值内,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酌情计分。

三、上报时间

按本通知条件评定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评定上报时限一致。

四、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第三章“激励与监控”的要求,兑现激励机制,落实监控措施,推进我市“诚信企业”建设。各局可以根据征管工作具体情况,为A类企业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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