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7]7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9-24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工作,鼓励检举人积极检举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7]77号       2007-09-2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工作,鼓励检举人积极检举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7年09月24日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工作,现制定操作办法如下:

  一、检举奖励资金的设立

  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依法设立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检举奖励资金),以保证支付检举人的检举奖励。

  二、检举奖励资金的列支

  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市、县(市、区)财政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经费中据实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预算安排税务稽查经费时,应充分考虑安排检举奖励资金的比例,确保各级地方税务局能够足额使用。

  三、检举奖励资金的管理

  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

  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对稽查办案专项经费设二级核算的,稽查局可以在核拨的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并接受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不设二级核算的,由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支付和监督。

  四、检举奖励资金的兑付

  检举奖励资金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兑付。兑付检举奖励时,由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按规定审批程序、财务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向财务部门领取检举奖金,并兑付给检举人。对于上级转办的案件,若检举人要求到接受检举的单位领取的,由入库税款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奖金划转给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进行支付。

  根据《全省涉税检举案件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移交除稽查局外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在查处结束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或案卷)书面返回举报中心,如有符合检举奖励条件的,举报中心应根据检举人的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按规定计提并兑付举报奖励。

  五、检举奖励资金的监督

  检举奖励资金由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告上级地方税务局,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局和地税局财务部门要定期对检举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检举奖励的对象

  各级地方税务局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税收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检举奖励具体对象的确定,参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

  七、检举奖励的标准

  涉税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综合考虑计发检举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参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

  对于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八、检举奖励资金的领取

  检举奖励资金领取的具体程序,参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对外泄露检举人领取检举奖励资金的任何信息,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书证应作为密件存档。

  九、涉税检举案件的回复

  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和“谁查谁复”的原则,填写规定格式的《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简要告知检举人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十、其他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查验核实,防止骗取奖金行为发生。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对有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资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十一、检举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十三、本办法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局1999年6月4日制订的《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浙地税稽[1999]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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