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贯彻落实稳经济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2022〕6号 2022-06-06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贯彻落实稳经济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本溪市贯彻落实稳经济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 ”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更加有效的推动本溪经济平稳运行,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的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努力保持全市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经济社会运行平稳,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任务统筹推进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6个方面33条、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8个方面42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狠抓政策执行与落实,充分发挥一揽子政策对经济的拉动效应,锚定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不动摇。稳住经济大盘,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努力将年初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和疫情防控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实效。稳住市场主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经济发展积蓄力量。兜紧民生底线,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稳定和扩大就业,做好民生兜底保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任务目标 1.狠抓落实,确保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取得实效。全面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6个方面33条、省常务会议确定的8个方面42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政策执行,确保稳经济政策按要求落实到位。 2.补齐短板,确保本溪经济平稳运行。围绕1-4月份经济运行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一产重点抓好农业生产、畜牧业养殖及林产品加工,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及农副产品供给;二产重点落实好“双本融合”发展战略,确保本钢集团生产平稳,力争上半年全市及各县区工业增加值增速全部转正;三产重点加强银企对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激发金融活力,落实服务业促销费相关政策,确保批零住餐重点企业平稳运行。力争上半年、全年主要经济指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3.聚焦政策,加大上级资金项目争取力度。围绕国务院、省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配套资金,结合本溪实际,重点围绕产业安全、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加大向上争取力度,力争更多政策资金支持,破解地方发展资金瓶颈。 4.量体裁衣,落实地方配套政策。抓好本溪市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宣传、落实力度,确保地方配套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一揽子政策举措,研究制定分地区、分行业实施细则,将稳经济政策进一步细化落实,提升政策效果,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位推动 成立本溪市稳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统筹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稳住经济大盘各项工作,推动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奋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科学统筹,协同推进 为抓好各项政策举措落实,市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财政、金融等10个专项协调推进组。其中: 1.综合协调推进组:召集人为孟广华同志,副召集人为赵岗同志,成员包括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决议、工作部署,定期调度、通报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协调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2.财税协调推进组:召集人为孟广华同志,副召集人为果洪刚同志,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全市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快财政收支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等工作。协调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3.金融协调推进组:召集人为孟广华同志,副召集人为何俊同志,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主要负责推进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等工作。协调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发展局)。 4.扩大有效投资协调推进组:召集人为孟广华同志,副召集人为赵岗同志,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主要负责重大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等工作。协调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5.促消费稳外贸稳外资协调推进组:召集人为尹红炜同志,副召集人为杜平同志,成员包括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主要负责促进社会消费提质扩容,对外贸易量稳质升,利用外资稳增长等工作。协调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6.保粮食能源安全协调推进组:召集人为孟广华同志,副召集人为赵岗同志,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加强能源资源储备能力等工作。协调推进组办公室设 在市发展改革委。 7.保工业稳定协调推进组:召集人为尹红炜同志,副召集人为李雷同志,成员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主要负责推进工业企业复产达产、交通物流保通保畅等工作。协调推进组办公室 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稳就业协调推进组:召集人为孟广华同志,副召集人为邴忠友同志,成员包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主要负责拓宽就业渠道、支持重点群体就业、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等工作。协调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保基本民生协调推进组:召集人为孟广华同志,副召集人为邴忠友同志,成员包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完善民生兜底保障等工作。协调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督查考核组:召集人为孟广华同志,副召集人为付明刚、潘政宗同志,成员包括市政府督察室、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主要负责督导国家、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提出政策调整改进建议等工作。协调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察室。各专项工作协调推进组根据需要,进一步明确本组具体组成人员,细化实化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三)建立机制,狠抓落实 为加快推进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建立五项工作制度。 1.建立分级推进制度。市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协调推进组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下步工作;协调推进组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议,调度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各协调推进组办公室每周调度成员单位工作最新进展。 2.实行清单化管理。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国家、省对口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对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的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要统筹我市已经出台的《本溪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本溪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等系列政策,进一步落实落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加强协同联动。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推动落实工作合力。加强与省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加强对县区的指导服务,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4.强化督查通报。协调推进组要建立政策措施跟踪督导机制,及时掌握各县区、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综合协调推进组,及时通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 5.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及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强政策推送,最大限度提高市场主体知晓度。及时宣传政策措施落实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典型经验,提振企业信心,增强社会预期,奋力推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生动场景。 附件: 1.本溪市稳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本溪市贯彻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及任务分工 附件1 本溪市稳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吴世民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孟广华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 组 长:牟傲风 副市长 丁耀东 副市长 王旭征 副市长 方 颖 副市长 尹红炜 副市长 成 员:赵 岗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常清 市教育局局长 纪义鑫 市科技局局长 李 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吴英君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李乃涛 市民政局局长 果洪刚 市财政局局长 邴忠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景伟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景伟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栾奎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衣福健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 涛 市水务局局长 胡 勇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杜 平 市商务局局长 毕雅芳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局长 闫振伟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张 伟 市应急局局长 吴 建 市国资委主任 徐国星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潘政宗 市营商局局长 于嗣权 市医保局局长 周 凤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陈道元 市林草局局长 李家赞 市税务局局长 付明刚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于大勇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主任 车安华 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副行长 夏 斌 本溪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于 鹏 国网本溪供电公司总经理 附件2 本溪市贯彻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作用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按规定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提前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在6月30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建立留抵退税资金逐月清算机制和应急调度机制,保障退税资金需求。完善政策落实情况通 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彻底等问题,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强化预算执行,除需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2022年预算安排资金在6月30日前下达;对预算执行中收到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在30日内分配下达完毕。对发放到人的低保、抚恤、救助等资金,在规定时间节点或时限内发放;对列入年初预算和已落实上级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对涉企补贴、贴息类资金,按政策要求及时主动拨付;对物业服务等以人力资源投入为主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鼓励提前预付或按月、按季支付;鼓励大型企业采用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无分歧欠款原则上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支付困难的于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对有分歧欠款,推动加快依法解决。统筹库款管理,实施对国库库款运行情况日监测,切实保障“三保”等重点支出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实施年底统一清理和执行中常态化清理相结合的存量资金收回机制,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提高债券资金集中度,重点支持重大战略及统筹发展和安全重大工程;动态储备、滚动申报新增专项债券项目,重点将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项目以及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 5.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风险分担、保费补贴、降费奖补等政策。积极争取中央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补助资金,严格落实担保费补贴配套政策。对外贸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改善生产环境、购置设备、购置原材料等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贴息上限为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本溪银保监分局) 6.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在政府采购中,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提高到10%—20%,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2022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规范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7.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落实省社保费缓缴政策实施意见,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缓缴范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8.加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重点人群的差异化金融服务,引导商业银行落实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争取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 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 9.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 10.开展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梳理餐饮住宿、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物流交通等领域重点困难企业,指导银行机构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充分利用国家信易贷平台优势,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入到平台中,各县区政府充分利用属地化管理优势,推动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对接,提供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 1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全年支农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不少于10亿元。推动国有企业及时确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力争全年实现融资超过5亿元。(责任单位 :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 12.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年初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力争再降低5—15BP,压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力争不少于50BP。推动更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 )机制,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入FTP之中。严格落实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等方面降费政策,清理不必要的“通道 ”或“过桥”环节,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本溪银保监分局) 13.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落实“随报随审”上市扶持政策,加快审核流程,及时拨付扶持资金,降低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资金压力。为企业提供差异化免费培训,提高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推广运用供应链金融模式,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多种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 14.加大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大信贷资源配置力度,优化贷款期限,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贷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本溪银保监分局) 三、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5.促进企业复工达产。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保障企业疫情防控、人员返岗以及物流通道畅通。采取甩挂运输等模式,组织落实“点对点”全程封闭不接触运输、不见面交接;用好用足通行证制度,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闭环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16.培养成长型企业。大力培育优质企业,引导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 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17.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实施关于全面实施“人才兴市”发展战略、广泛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鼓励联合科研攻关,对获得市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联盟企业参与“揭榜挂帅”,对于列入市级“揭榜挂帅”计划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自筹研发投入的30%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我市企业和本钢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补助经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获得省备案的中试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2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切实解决交通过度管控问题,严格落实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核酸检测点货车司机免费检测制度,普通公路防疫检验点应撤尽撤。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客运车站,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严格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实行提前报备、点对点运输等闭环管理措施,严禁擅自加码,切实保障通行;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县)的铁路司乘人员,实施绿通闭环管理、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落地即检措施保障乘务。全面推广应用省货运车辆综合管理平台,全面提高查验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 19.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资金政策,支持公路、综合枢纽和集疏体系建设。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 20.降低用水用电供暖等成本。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内在实行 “欠费不停供”措施,免收欠费滞纳金。拟出台《本溪市供热收费管理规定 》,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供暖节点费、入网费,进一步明确基础热费、滞纳金等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建筑室内层高超标费的起征点,进一步让利于民,支持企业和工商业户复产和发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各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不得价外加收其他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21.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 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局,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市税务 局、本溪银保监分局) 22.减免企业疫情防控等费用。2022年对餐饮、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核酸检测费用100%予以补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收费服务机构,2022年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有关服务。将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餐饮住宿行业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23.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本桓高速、古城运输机场等重大项目。在完成年初确定的农村公路任务目标基础上,新增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5公里、新改建及维修改造桥梁7座。(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4.推动能源项目建设。推进大雅河抽水蓄能、太子河抽水蓄能、苍龙山抽水蓄能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具备开工条件,适时推进相关电网配套工程的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建龙、杨家、五里甸等输变电工程以及小市变电站增容改造工程等项目,加大对配电网建设的投资力度,开展满足新能源消纳的配套工程建设,助力新型电力系统落地本溪。有序推动光伏、生物质能、垃圾焚烧等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推进本溪县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本溪鑫暾生物质热电联产等清洁能源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5.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加快浑江、太子河等水系防洪提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已开复工工程建设进度。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年内再开工建设一批条件成熟且纳入国家规划的中小河流、主要支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文站提档升级等工程。(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6.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老旧管网改造,探索推进新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组织包装本溪市城市郊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本溪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工程、滨河路改造工程、孤山大桥等项目,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劵支持,力争全年争取专项债资金1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7.加快布局数字基础设施。加快5G、光纤“双千兆”高速通信网络、工业互联网建设,推进企业“上云用数赋智”,积极构建数字领域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科技创新平台,全力争取国家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和第二批省级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加快建设“数字辽宁践行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28.协同推动民间投资与政府投资增长。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鼓励企业积极扩大有效投资,2022年底前,企业在溪每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统计口径为准),政府给予1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支持。密切跟踪国家政策信息,组织县区、部门、企业重点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老旧燃气 管网改造等方向包装项目,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力争全年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15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29.完善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凡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备案。落实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进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30.开展促销活动。市、县(区)每年在符合市防疫规定的条件下可开展1—2次汽车展销活动,组织大型家电商场举办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促销活动,财政对活动主办方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费用给予补助。引导鼓励电商平台企业让利中小微企业,引导重点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强化末端配送服务。对今年以来因疫情停办的展会宣传推广、客商邀请等方面已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会展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等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1.加大消费券发放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开展配套促消费活动,联合银联、各大银行、平台企业,进一步放大资金的政策效应。重点在汽车、家电、家具及建材、百货、旅游、餐饮等领域发放消费券。(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财政局) 六、多措并举稳外资稳外贸 32.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实施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和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股,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3.推动招商引资。对市级重点招商引资优质项目做好土地供应,提供投资和生产的要素保障。研究出台招商引资政策,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完成全年新签约项目220个以上,新在谈储备项目240个以上,实现新建续建项目累计到位资金327亿元,积极争取实际到位内资、外资、省级重大项目落地率排名进入全省前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34.切实帮助外贸企业纾困。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提高外贸企业化解国际贸易风险能力,支持出口小于500万美元的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保障粮食和能源安全 35.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加快落实中央第一批和第二批全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落实化肥商业储备任务,加强化肥商业储备事中事后监督,保障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全面落实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提高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36.提高煤炭等储备能力。加快推进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形成20万吨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推动发电、供热企业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确保电煤供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 八、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3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的30%提高到50%。将“免申即享”范围扩大到200人以下企业,实现中小微企业全覆盖。2022年底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8.完善重点人群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积极推动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服务。争取国家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项目。多措并举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溪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 39.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本溪中心支行) 40.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严格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对达到启动条件的月份及时足额组织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做到“应补尽补”,有效发挥价格临时补贴的缓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受“物价上涨部分”影响的作用,兜住基本民生底线。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各项救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大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投放力度,重点做好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和受灾困难群众的急难救助 ,有针对性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进行救助帮扶。指导督促各大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连锁生鲜企业、电商平台等重点保供企业,加大米面油 、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货源组织力度,切实保障货源稳定、储备充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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