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车船税税款申报解缴方式的复函 鄂地税函[2007]206号 2007-9-7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车船税申报缴纳方式的请示》(鄂天平保[2007]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没有在武汉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交强险销售业务主要委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的实际经营模式,本着方便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和车船税税款属地入库的原则,我局同意暂按你单位提出的“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纳税主体,在各地、市、州统一申请办理车船税扣缴登记,并在核算地汇总应缴车船税后分解到各地、市、州,分别据此申报解缴代收的车船税税款”的方式申报解缴税款。《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出台后,须统一按照《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确定的方式履行扣缴义务。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