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205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28
摘要:据此,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从其系统中查询确认并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205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宋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纠正契税征收中错误适用法律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享受契税税率优惠的家庭住房套次的确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据此,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从其系统中查询确认并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

  2023年1月,全市税务机关按照贵州省税务局指导意见,统一规范全省关于纳税人婚前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落实口径,进一步避免产生涉税争议。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婚前购买的住房,在婚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查询该套住房购房合同签订时纳税人的家庭住房情况,以确定契税适用税率,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提供纳税人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时的家庭住房套数,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住房购房合同和结婚证判定是否属于婚前购买的住房,并按告知承诺制办理。

  下一步,我局将准确执行全省规范,并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不断提升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知晓率。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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