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的工资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3-12-10
摘要:按照“工资薪金”算,不需要发票,且可以作为福利费等限额扣除的基数;但,同时也可能造成“工会经费”“残保金”等根据工资来计算缴纳的多交;同时,也可能造成“小型微利企业”员工人数的超标等。

  临时用工的工资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解答:

  临时工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发放时,实务中有两种计算方法: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2.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如果要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雇佣+非独立劳动”的临时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临时工从事的工作跟正式工的工作没有区别,也是需要考勤打卡,上流水线等接受企业的现场工作安排等。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规定,临时工、季节工等报酬属于工资的部分,可以直接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再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临时工的工资是可以直接造工资表发放的,以工资表以及付款凭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照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非雇佣+独立劳动”的临时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的下水道堵塞找一个临时工进行疏通,企业将宣传插画、壁画等业务外包美术学院师生等。这些业务中,企业聘请这些“临时工”,都是不会要求对人家进行考勤打卡,也不会对具体工作做安排,只是对最终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即可,属于“独立劳动”。

  由于这些“独立劳动”属于增值税中的“有偿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金额超过500元的,企业就需要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二者的异同

  (1)个税方面:

  都是“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但是:“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等,预扣预缴税金较少甚至不用预缴;而一般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等,预扣税率最低20%,会导致预扣预缴时税金较高,虽然在次年可以通过汇算清缴退税,但毕竟麻烦。

  不过,“劳务报酬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可以先扣除20%的费用,相当于收入按八折计算。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按照“工资薪金”算,不需要发票,且可以作为福利费等限额扣除的基数;但,同时也可能造成“工会经费”“残保金”等根据工资来计算缴纳的多交;同时,也可能造成“小型微利企业”员工人数的超标等。

  按“劳务费”处理,主要就是不满足“小额零星”时,需要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工资额度影响

  在国企,工资有“工效挂钩”的额度,如果按照“工资”计算可能造成额度超标。

  综上,对于临时工的工资,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应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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