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一字[2002]4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30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通知规定,独立核算单位内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相互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作出的,目的是减轻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降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一字[2002]43号        2002-10-30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曾作过规定,即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近接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原来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通知规定,独立核算单位内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相互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作出的,目的是减轻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降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这一通知下发后,过去所作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请遵照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