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不同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30
摘要:  案例:   某企业2006年度实现会计利润500000元,发生应按10%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50000元;应按3%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000元;应按1.5%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80000元;均已在 营业外支出 科目列支。除此之外,无其他需要作纳税调整的项目...
  案例:

  某企业2006年度实现会计利润500000元,发生应按10%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50000元;应按3%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000元;应按1.5%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80000元;均已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除此之外,无其他需要作纳税调整的项目。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知如何计算这三种不同扣除比例捐赠业务的税前扣除限额。

  分析:

  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关键是计算基数的确定,即计算扣除限额所依据的“所得额”的确定,分总的计算扣除基数和分项计算扣除基数两种情况:1、总的计算扣除基数。根据《》()精神,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分三个步骤进行:⑴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确定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⑵将确定的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乘以抵扣比例,计算出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⑶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已计算出来的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前的 “所得额”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在汇算清缴期内没有纳税调整项目的情况下,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前的“所得额”为企业的会计利润额;在有纳税调整项目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下,确定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前的“所得额”为纳税调整后所得额;税务、审计等经济监督部门确定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前的“所得额”为汇算清缴时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与当时查处时重新调整的所得额两者熟低者。

  2、分项计算扣除基数。计算分项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的基数以总的计算扣除基数为准,不能将前项计算的扣除限额从后项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中扣除。否则,后几项计算的扣除限额就少。

  计算方法:

  1、确定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为:500000+50000+100000+80000=730000元2、计算各扣除比例的捐赠额实际应扣除的限额。

  ⑴符合按10%扣除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为:730000×10%=73000元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额为50000元,小于73000元的法定扣除限额,此部分捐赠额可全额扣除。

  ⑵符合按3%扣除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为:730000×3%=21900元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额为100000元,大于21900元的法定扣除限额,此部分捐赠额应调增计税所得额100000-21900=78100元。

  ⑶符合按1.5%扣除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为:730000×1.5%=10950元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额为80000元,大于10950元的法定扣除限额,此部分捐赠额应调增计税所得额80000-10950=69050元。

  经过以上计算,企业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为50000+21900+10950=82850元,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为730000-82850=647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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