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116号 2000-4-13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 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办法 一、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规范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程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3号)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大税政一字正[1994]11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 1.有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生产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必须按有关用工管理制度办理用工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员的劳动保险费用。 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必须有适于其进行劳动的岗位,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60%。 残疾职工上岗率=当日在岗残疾人员数/当月在册残疾人员数×100% 符合本条1、3、4款,但安置残疾人员比例低于50%高于35%的福利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国税局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对福利企业减免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在先征后返或不征不退两种形式中选择确定。 四、要求享受减免税的福利企业应在申请免税年度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2.残疾职工县(市)区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3.职工名册 4.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补报上述有关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户建立考核档案,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和残疾职工上岗率等情况进行经常深入的调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认真填写考核纪录,年度终了由考核责任人填写《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表》。在纳税人申请免税年度终了后二月底前进行审批,对采用先征后退方式办理减免税的福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办理批准手续后一个月内退还企业已纳税款,于三月底前予以退税。 六、下列项目不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1.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 2.销售外购的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 3.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4.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七、福利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减免税资格: 1.有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2.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则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九、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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