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综[2024]27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9-19
摘要:湿地恢复费属于中央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我市按照财税〔2024〕15号规定缴纳标准的下限执行,其中占用重要湿地中泥炭沼泽地的按照前述下限标准的3倍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综〔2024〕27号       2024-09-19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两江新区财政局、城市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财政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48号)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稳定,进一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湿地恢复费属于中央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我市按照财税〔2024〕15号规定缴纳标准的下限执行,其中占用重要湿地中泥炭沼泽地的按照前述下限标准的3倍执行。

  此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

  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湿地恢复费,执收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

  三、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科目代码 “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收费,确保湿地恢复费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和上级林业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税屋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4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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