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4]43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31
摘要:票表比对处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认证通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人申报表的比对。对票表比对异常的要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439号            2004-12-3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自2005年1月1日起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省局已按总局有关要求于11月底完成了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近期,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明确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抵扣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其认证、申报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照现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一)每月开票金额大于月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定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二)每月开票金额小于月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定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四、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申请开具专用发票的,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琼国税发[2004]17号)执行。

  五、票表比对处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认证通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人申报表的比对。对票表比对异常的要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六、岗位设置:税务机关必须在一个窗口设置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

  七、系统发行和安装:

  (一)税务端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升级工作由省局信息中心完成。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编制、下发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

  (二)在省局相关软件升级后,各市县局发行岗位人员应在2005年1月4日前完成本地防伪税控代开票子系统金税卡的发行工作。计算机和打印机等相关设备的发放时间由省局信息中心另行通知。

  (三)防伪税控代开票子系统的安装工作由各市县局信息中心负责。安装过程中遇到问题,请随时与省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海南金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36392200;36392211)。相关安装软件请从省局FTP网下载(路径:FTP:信息中心/税务代开发票)

  八、发票发售: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各市县局于2005年1月6日后到省局税政处领取六联专用发票,具体领取时间请注意省局通知(FTP网:税政处/省局紧急文件)。

  九、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未投入运行前,各市县局要加强对手工传递凭证的监控工作,确保开票税额、收款数额和入库税款的一致。

  十、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认真按照总局制定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当地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各市县局要加强宣传,采取在办税服务大厅公告等方式,及时将手工代开专用发票的最后抵扣时限等规定告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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