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进便函[2007]2号 2007-11-13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期不少基层局询问退税率调整后进料加工业务等的政策适用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税率调整后,加工贸易手册录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调整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新退税率计算须从退税款中抵扣的应征增值税税款的执行时间,外贸企业以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中申报时间为准。企业在退税率调整前办理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后,在退税率调整后进口的材料在录入明细数据时系统中默认的退税率是原退税率,造成系统中不能生成正确的免抵退税款。鉴于此,各单位可虚拟一手册号(在原手册号后加A),对申报出口退税时因手册号不符产生的疑点在核实后人工挑过。 二、关于销售到保税区的进料加工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的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对于企业进口材料加工后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的货物,在其销售环节应按照国内贸易的规定计提销项税额计算征收增值税。而并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视同内销的规定。 三、关于样品出口的征税问题 对出口企业出口的样品、展品,凡收汇的可享受出口退税。对未申报出口退税的应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 四、关于视同自产产品的审批问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4号)因与相关文件重复已经废止,但其附件所列的三个表格仍然适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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