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9]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09
摘要:根据总局专项评估通知的要求,各单位要在2009年4月8日前填报“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专项评估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连同专项评估工作总结通过内网上报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6号              2009-1-9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以下简称“专项评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专项评估的工作要求

  (一)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后,为实现改革目标、有效地防止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成品油导致税款流失,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等多个文件,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征收管理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改进纳税服务,不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各单位要按照总局专项评估办法的要求,抽调专业人员、成立专项评估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和任务,落实措施和手段,结合日常征管和驻厂专责管理工作,按时开展和实施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

  (二)各单位要按照专项评估办法的规定和办法实施评估,核实企业各类成品油的实际应税数量,提请纳税人对经税务机关核实的非正常销售的各类成品油补缴消费税款,确保评估工作质量和评估效果。

  (三)本次纳税评估,由市局统一负责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评估管理模块中创建评估项目,各单位要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评估管理模块,在市局创建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评估项目中进行具体评估操作。

  二、专项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评估工作由各单位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和总结,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负责评估的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专项评估的时间为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

  三、专项评估的对象、范围

  专项评估的范围是全部成品油生产企业。具体评估企业名单见本文附件1。对名单外的成品油生产企业,各单位要及时上报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由市局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中添加后实施评估。

  评估对象是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11月、12月份当月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和燃料油非正常销售数量。

  四、专项评估工作的总结

  根据总局专项评估通知的要求,各单位要在2009年4月8日前填报“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专项评估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连同专项评估工作总结通过内网上报市局。评估工作总结要全面反映本单位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和企业的非正常成品油销售的核实及补税情况,归纳总结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好的做法,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附件:

  1、成品油生产企业评估名单

  2、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专项评估情况汇总表

  3、国税函[2008]10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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