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逃骗税记录信息的通知 鄂地税函[2007]326号 2007-12-2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逃骗税记录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07]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同落实。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逃抗税记录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同国税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密切同级征管与稽查等部门之间配合,成立工作专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收集整理、认真调查核实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信息、企业或单位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个人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 二、要严格掌握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偷逃抗税记录信息中违法种类,主要是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要严格按照总局所确定的四个统计表及口径要求,全面、慎重地进行统计,并视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县(市)、区局于2008年1月3日前将本地情况汇总后报市、州局;市、州局将县(市)、区局情况汇总后于1月6日前通过FTP上报省局征管处,纸质报表与相关说明随后上报,其中市、州局及县(市)、区局所上报的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信息统计表,必须经同级国、地税局共同盖章确认后上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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