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24]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4-01-12
摘要: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24]3号         2024-1-1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四、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最低工资制度是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制度,也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我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18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调整时间、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公布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具体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类。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元、2010元三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元、20元三档。

  (二)调整时间。新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公布。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相关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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