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4]6号 1994-11-3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各地所反映邮电部门的纳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邮电部门为用户新装电话收取的初装费及带有集资性质的电话建设资金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邮电部门随营业收入收取的地方性附加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不论其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三、邮电部门收取的公用电话费收入应按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付给代办点的手续费。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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